存货
初始计量:
1、外购存货:成本、税金、运费(装卸、存储)、保险。
2、加工存货: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不计入成本)。如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则计入产品成本。
3、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计入成本;自然灾害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认为原因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4、企业采购的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直接全额计入“销售费用”,不视为存货。
后续计量:
1、成本结转方法(4种):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2、减值准备:与可变现净值比较。有合同价的按照合同价;超出合同数量的,按照一般市场价比较,两者分别计提减值准备,不得相互抵消 。需加工的,则视为加工完成品进行比较(不能直接视为原材料直接卖出 ,因为原材料本来就是用来加工产品的)。 可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也可按存货类别合计计提。减值可回转。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情形:霉烂变质、过期无价值、生产中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及转让价值的。
3、盘亏盘盈:重置成本法盘盈的,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报批后冲减管理费用;盘亏的,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如为客观原因,净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如为认为原因,净值计入管理费用。
1、专门存货(特殊用途)一般采取个别计价法结转成本。
2、自然灾害停工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为季节性停工,则应当计入成本。
3、 只有管理不善,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如果为其他原因如计算错误或自然灾害,则进项税额可继续抵扣,只能转出原来的损失成本。
4、不同类别存货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新的一年重新评估减值情况时可以跨类别相互之间呢抵消。但有合同与无合同之间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扣。
5、盘亏的存货,在期末必须应先行处理,不得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式。
6、生产过程中的定额损耗,计入成本,超定额的计入管理费用。存储过程中的定额损耗计入管理费用。收发计量原因产生的存货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但其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不用转出。
7、发生一直性损害的,如尚未处置,应全额计提减值。如表述为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则视为处置,不通过减值渠道,而通过营业外支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