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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物转让★:
(1)抵押权人同意: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涤除权)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放弃抵押权:
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
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 | 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
3.抵押权之保全: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停止侵害→恢复价值或担保→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4.孳息收取权:从法院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除非未通知应清偿孳息的义务人。
5.【必背】抵押与租赁:【抵押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