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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责编:陈俊岩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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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中,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是一项关键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企业的纳税义务和财务状况。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共同规范的。然而,这两个规范在一些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和不同的理解方式。

首先,在目的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而《企业所得税法》则是为了课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二者的出发点并不相同。

其次,在所得税的定义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全部境内、境外所得税都要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应纳税额不同于会计所称所得税,境外税额允许抵免,但因受抵免限额的限制,不一定能够全部境外税额都得到抵免。

此外,在递延税款核算内容方面,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适用税率计算、影响(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金额,递延税款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是包括借方核算(资产类)和贷方核算(负债类)。

总之,应该注意到,企业所得税是会计和税法两个层面的事情,在实践中,企业应该综合考虑两个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财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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