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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于代开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您可以给出更详细的说明吗?
【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时,这些支出以发票(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当对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则这些支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如果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则需要按照规定的发票或票据进行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包括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