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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提费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符合特定情况的预提费用。一些开发企业可能会试图擅自进行不合规的预提费用行为,从而降低应缴税款,这是不允许的。
为确保遵守税收相关规定,请开发企业务必遵循上述规定进行预提费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