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录取
1.对按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采取调剂的方式录取。调剂录取的程序为:考生提出书面调剂申请,经招生学校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剂录取到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降分调剂录取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下最多降20分
2.“专升本”的考生不得跨专业门类进行调剂。
3.报考“高起本”未上本科录取分数线而语数外三科成绩总分达到专科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可根据本人志愿,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未完成计划的专科层次调剂录取。
4.在调剂生源时,招生学校应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不得误导考生,不得乱拉生源,不得承诺转学和转专业。凡违反规定录取造成遗留问题的,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预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供,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度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未加盖“湖南省教育厅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将新生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给考生本人,录取通知书不得由函授站点或其他任何人转交给考生。
(八)已被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学校。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于2020年1月15日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九)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试读生”“超前生”“寄读生”。
信息公开
(一)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有关单位应于录取前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并保持公示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新生复查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本人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凡未按要求到校报到的,一律不得办理入学手续。招生学校要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新生名册和本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及相应证书原件,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对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学生,要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处理,确认无误后方可注册学籍。对同时录取或已注册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各类高、中等学校学生,可按考生意愿取消其成人高考录取资格或其他高、中等学校注册资格。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学历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成人高考招生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参照执行普通高校招生“30个不得”工作禁令,加强对报、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重点查处成人高校虚假宣传、违规承诺、通过减少培养环节降低培养成本进行生源竞争等行为。对在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有关注意事项
(一)做好网上报名、缴费和现场确认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点要认真做好报名准备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要针对广大考生在职从业人员的特点,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网上报名方法和程序,指导考生网上报名、缴费操作。
(三)各招生学校要统一归口管理本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得委托学院(系)、函授站(点)、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
对参与报名、组考、评卷等考务工作人员,各市州应根据当地实际付给相应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