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度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19号)要求。为加强对施教机构管理,规范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现将2024年度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3月10日-2024年11月30日,统一关闭教学平台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24时。
二、继续教育对象
(一)全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
(二)全省取得药师协理、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药学(药品)和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三、继续教育方式
(一)参加施教机构组织的脱产学习、网络等继续教育活动。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时
(一)全年须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需科目30学时;
(二)专业科目学时通过参加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
(三)公需科目学时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学习强国”APP,实名认证后进行学习,每年学习积分不低于1000分(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适时调整),视为完成公需科目的学习要求,学员须在继续教育时间内将年度学习积分截图,报所选专业科目学习的施教机构进行公需科目学时登记;二是参加施教机构组织的公需科目课程学习。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学习即可,不得交叉混学。
(四)参加其它继续教育方式学习的学员,学时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认定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学员不得同施教机构组织的网授、面授交叉进行。
(五)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五、继续教育内容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执行。
六、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详见原文链接)
七、有关要求
(一)施教机构须加强学员学习管理,规范教学行为。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按照《评估标准》对施教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经评估,教学质量不达标的施教机构;存在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花钱买学时的施教机构;存在培训、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教机构;采取虚假宣传、欺诈、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施教机构,将不再承担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执业药师结合个人实际,自愿选择施教机构或者其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执业药师参加某一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影响教学秩序。
(三)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时,请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及资格证信息,便于学时管理。学时证明查询请登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网址:(http://mpa.yn.cn)
(四)施教机构须在培训开展前5个工作日将教学计划、教师课件和考核试题等材料上报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学员信息报送至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进行学时认定,并向学员出具培训学时证明。
八、监督举报
在继续教育期间,接受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教学行为的监督举报。如发现施教机构教学存在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及提供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为便于反馈信息,建议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
举报邮箱:yunnanxfyz@163.com。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871-63617313。
原文链接:https://mpa.yn.gov.cn/subweb/content.aspx?ID=ce4cc4e7-e64a-4339-a156-f5940120bc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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