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湖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位执业药师、各施教机构: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及《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2021]3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2021年度药监局组织开展的“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项整改工作要求,现将2021年度湖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和内容
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共计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个学分,每年总需取得30学分。
(一)公需科目学时学分和内容
学时学分:公需科目30学时(每学时时长45分钟),计10学分。学习内容:涵盖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和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涵盖法律及其历史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等公共领域的法律法规等;
2.理论政策应当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涵盖历史、理论和建设,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等;
3.职业道德涵盖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素养等;
4.技术信息涵盖计算机与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等应用知识。
(二)专业科目学时学分和内容
学时学分:专业科目60学时(每学时时长40分钟),计20学分。
学习内容:包括从事药事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等。具体包括:
1.药事管理相关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3.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与应用;
4.处方调剂、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5.与执业药师相关的多学科知识;
6.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7.药事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
二、继续教育学习操作方式
(一)专业科目学习操作方式
1.2021年10月16日--2022年3月31日,用谷歌浏览器搜索“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点击“教育培训”,自行选择网授培训或面授培训,自行选择施教机构进行专业科目学习。
2.完成学习和课程评分的5个工作日后,通过微信搜索“湖南省药师考核”小程序,参加专业科目考核(60周岁以上药师可免考)。
3.考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后,在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查询并打印专业科目学分卡。
(二)公需科目学习操作方式
2021年10月16日--2022年3月31日,报名专业科目网授培训的学员,免费在专业科目学习的网站进行公需科目学习,完成随堂考核和课程评分后,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公需科目学分卡,省局不定期对各施教机构的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相关政策
(一)补学教育
2021年10月16日起,执业药师可进行2019年和2020年继续教育补学,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将不再提供2018年及往年的补学。
操作方式:登录“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点击“补学教育”进行专业科目学习和考核。
(二)学历教育
参加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执业药师,在籍期间可视为参加湖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和考核。
操作方式:打印在籍证明,由本人签字确认,扫描发送至邮箱(hunanyaoshi 126.com)。
(三)特殊政策
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定点医院)的执业药师、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视同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操作方式:提交相关通知、证书及照片等电子材料至邮箱(hunanyaoshi 126.com)。
四、其他事项
(一)实施要求
各施教机构务必秉承服务社会、服务药师的初心,加强教学管理,着力打造优质精品课程,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在招生、培训和考核全过程不出现违纪违规的现象,共同维护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良性发展。
(二)注册衔接
执业药师注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执行。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向行政审批平台提供学分查询通道。
(三)考核评价
运用市场化机制对各施教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各施教机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培训考核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试行优胜劣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告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施教机构如整改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施教资格。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咨询和监督电话:0731-88633337.
附件:1.北京榕树林教育公司2021年度专业科目课程目录
2.湖南国皓教育有限公司2021年度专业科目课程目录
3.湖南省药师协会2021年度专业科目课程目录
4.长沙市湘源医药食品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专业科目课程目录
5.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21年度专业科目课程目录(仅提供面授)
6.2021年度湖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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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yaoshi.hnmpaed.com/Public/files/k20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