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1380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管理我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我厅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以及报考自愿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重新核定我厅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我厅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考试费已含报名费、命题费、场租费、监考费、阅卷费及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务费等费用,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考试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本通知于2021年7月26日起执行。该通知执行后,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此文件为准,原《关于调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人社厅通〔2015〕579号)、《关于调整部分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人社厅通〔2016〕107号)、《关于调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人社厅通〔2017〕239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人社通〔2019〕189号)、《关于调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人社厅通〔2019〕13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人社通〔2019〕189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人社通〔2020〕220号)等同时废止。
2021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pta.guizhou.gov.cn/zcfg/7909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