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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入口

责编:陈湘君 2020-06-30
执业药师资料领取

>>>全国各省市执业药师注册平台网站

新疆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入口:【网上全程办理】 【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新疆执业药师注册审批条件:

(一)根据《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二)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新疆执业药师注册办理方式及流程:登录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网址:http://zyys.nmpa.gov.cn),选择“网上全程办理”或“网上申报,窗口受理”方式。流程: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材料接收—审核申请材料-审批—制证—送达。

新疆执业药师注册办理时限: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制证、送达时间)。

新疆执业药师注册审批费用:不收费

新疆执业药师注册联系方式:

益民大厦受理大厅电话:0991-4336107、0991-4336082

执业药师协会电话:0991-4336046,0991-4336395(网上继续教育学分咨询)

办理时间、地址、乘车路线:

办理时间:工作日:10: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A座A区三楼B05、B06窗口

乘车路线:市内公交车518、502、BRT72路益民大厦站下车

新疆执业药师注册“网上全程办理”办理指南

一、报送材料目录:

(一)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明;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4.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电子版彩照;

5.县级(含)以上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以内)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有效期半年以内);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7.近三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8.执业药师注册告知书。

(二)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明;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4.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电子版彩照;

5.县级(含)以上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以内)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有效期半年以内);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7.近三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8.原执业药师注册证;

9.执业药师注册告知书。

(三)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明;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4.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电子版彩照;

5.县级(含)以上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以内)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有效期半年以内);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7.近三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8.原执业药师注册证;

9.执业药师注册告知书。

(四)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明;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4.原执业药师注册证;

5.注销原因说明。

二、上传材料说明:

1.注册申请表:登录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网址:http://zyys.sfda.gov.cn/)提交执业药师注册申请,系统自动生成带有申请号的申请表,在线打印注册申请表2份,注明单位考核意见、日期、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传材料应为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注:纸质申请表原件2份需邮寄或递交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窗口)。

2.身份证明: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一直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上传材料应为身份证明原件正反面照片或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传材料应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应包括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姓名等内容。

4.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电子版彩照:上传照片应为蓝色底或红色底,基本信息栏中的照片必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5.(1)健康证明:县级(含)以上机构出具。上传材料应为健康证明原件正反面照片或原件正反面扫描件。(2)健康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加盖医院公章,除常规体检项目外,还需包含皮肤、肝功、胸透等项目。上传材料为体检表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注册在药品生产单位的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注册在药品经营单位的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注册在药品使用单位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上传材料应为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的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7.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上传材料应为近三年在继续教育机构学习的学分证明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每年不得少于15学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内申请注册的可不提供。当年新疆区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未开始的,可不提供当年的学分证明。

8.原执业药师注册证:上传材料应为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已办理注销的,上传审批过的注销申请表;已遗失的,上传登报的遗失声明或单位的遗失说明。(注: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时,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需与申请表一起邮寄或递交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窗口,自收到原执业注册证原件方可受理)。

执业药师注册证遗失的:(1)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在新疆区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需注明姓名、执业单位、注册证号、有效期等信息。(2)超过注册有效期的:提供原单位或现单位遗失说明,需注明姓名、执业单位、注册证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加盖公章。(3)区外注册证丢失的,在注册有效期内的请在原省注销;超过注册有效期的,提供原单位或现单位遗失说明,需注明姓名、执业单位、注册证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9.执业药师注册告知书:在报送材料目录中下载,需执业药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上传材料应为执业药师本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告知书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10.注销原因说明: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对注销原因予以说明,并加盖公章。上传材料应为注销原因说明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三、上传格式说明:

(一)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彩色),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可辨,格式为jpg或png,大小为100K以下,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须加盖公章。

(二)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电子版彩照尺寸为150X207像素,大小为20K以下,格式为jpg。

(三)如某项材料有多张照片或扫描件,可在“其他附件”中上传。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邮寄: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请及时将需要邮寄的资料,通过邮政EMS邮寄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窗口,受理中心窗口收到邮寄材料后方可办理。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A座A区三楼B05、B06窗口;收件人: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自治区药监局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991-4336107。

(二)注册证发放:申请人提交注册审批流程之前,设置取证方式,工作人员根据所设置的方式发放证书。取证方式包括窗口领取和快递邮寄(到付)。选择快递邮寄(到付)方式的,请正确填写快递信息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三)邮寄的注册证签收:收件人是“快递信息收件人”本人的,签收时需提供收件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收件人不是“快递信息收件人”本人的,代领人签收时需提供“快递信息收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由于快递信息有误或无法联系导致送达失败的,需执业药师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代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到益民大厦领取。

(四)窗口领取:执业药师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代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到益民大厦A座A区三楼B05、B06窗口领取。

新疆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窗口受理”办理指南

一、报送材料目录:

(一)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2份(原件);

2.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4.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彩照3张(红底或蓝底);

5.县级(含)以上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以内)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原件,有效期半年以内);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7.近三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

8.执业药师注册告知书(原件)。

(二)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2份(原件);

2.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4.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彩照3张(红底或蓝底);

5.县级(含)以上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以内)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原件,有效期半年以内);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7.近三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

8.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9.执业药师注册告知书(原件)。

(三)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原件);

2.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4.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3张(红底或蓝底);

5.县级(含)以上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以内)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原件,有效期半年以内);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7.近三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

8.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9.执业药师注册告知书(原件)。

(四)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份(原件);

2.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4.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5.注销原因说明(原件)。

二、报送材料说明:

1.注册申请表:登录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网址:http://zyys.sfda.gov.cn/)提交执业药师注册申请,系统自动生成带有申请号的申请表,在线打印注册申请表2份,注明单位考核意见、日期、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一直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3.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电子版彩照:蓝色底或红色底,需清晰。

4.执业单位在有效期内合法开业的证明:注册在药品生产单位的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注册在药品经营单位的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注册在药品使用单位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需加盖公章。

5.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应为近三年在继续教育机构学习的学分证明,每年不得少于15学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内申请注册的可不提供。当年新疆区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未开始的,可不提供当年的学分证明。

6.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已办理注销的,提交审批过的注销申请表;已遗失的,提交登报的遗失声明或单位的遗失说明。

执业药师注册证遗失的:(1)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在新疆区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需注明姓名、执业单位、注册证号、有效期等信息。(2)超过注册有效期的:提供原单位或现单位遗失说明,需注明姓名、执业单位、注册证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加盖公章。(3)区外注册证丢失的,在注册有效期内的请在原省注销;超过注册有效期的,提供原单位或现单位遗失说明,需注明姓名、执业单位、注册证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7.注销原因说明: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对注销原因予以说明,并加盖公章。

8.执业药师注册告知书:在报送材料目录中下载,需执业药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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