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入口:【网上全程办理】 【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青海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办事指南
一、事项信息
二、受理条件
(一)必要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性条件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加盖印章);申请表填报途径:登录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执业药师信息服务门户完善修改信息后提交审批,要求上传电子版照片。注:请在完善信息并提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青海省政务服务网内剩余资料的提交,30日后系统将自动撤回。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县级以上(含县)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健康证明原件;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需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尚未完成的打印学习网络首页);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能够证明执业单位(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单位)合法开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等证照(加盖单位印章);
7.非本人办理需申请人开具委托书原件一份(经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8.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一份;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青海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办事指南
一、事项信息
二、受理条件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三、申报材料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加盖印章);申请表填报途径:登录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执业药师信息服务门户完善修改信息后提交审批,要求上传电子版照片。注:请在完善信息并提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青海省政务服务网内剩余资料的提交,30日后系统将自动撤回。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后邮寄交还原注册原件,新注册证将于收到原注册证原件后寄出);
3.身份证原件;
4.县级以上(含县)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健康证明原件;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自首次注册之日次年连续两年合格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能够证明执业单位(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单位)合法开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等证照(若申请人执业单位不变,则不需提交此项材料,若申请人变更执业单位请加盖公章并提交);
7.非本人办理需申请人开具委托书原件一份(经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8.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一份。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青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办事指南
一、事项信息
二、受理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执业地区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申报材料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加盖印章);申请表填报途径:登录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执业药师信息服务门户完善修改信息后提交审批,要求上传电子版照片。注:请在完善信息并提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青海省政务服务网内剩余资料的提交,30日后系统将自动撤回。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后邮寄交还原注册原件,新注册证将于收到原注册证原件后寄出);
3.身份证原件新;
4.县级以上(含县)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健康证明原件;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自首次注册之日次年连续两年合格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能够证明执业单位(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单位)合法开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等证照(加盖单位印章);
7.执业药师若在原单位属于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必须经过原单位药品监管行政部门的同意;
8.原单位离职证明一份;
9.非本人办理需申请人开具委托书原件一份(经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10.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一份。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青海执业药师注册联系方式: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梁中秋、瓦卓玛
联系电话:0971-5115628
单位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行政服务监管局
乘车路线:85路、9001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