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关注希赛网站
处方药 | 非处方药 | |
界定 |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 非处方药是指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根据药品的安全性,又将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
专有标识 | 无 | (2)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品。 (3)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品 |
警示语 忠告语 |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 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广告管理 | 处方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 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但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不能任意夸大或篡改,以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药疗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销售要求 |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直接向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 |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要求 | ①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②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③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④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 |
零售限制 | 不得零售的品种: ① 麻醉药品; ② 放射性药品; ③ 一类精神药品; ④ 终止妊娠药品; ⑤ 蛋白同化制剂; ⑥ 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⑧ 疫苗; ⑨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 |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10种) ① 注射剂; ② 医疗用毒性药品; ③ 二类精神药品; ④ 九大类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⑤ 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 ⑥ 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 ⑦ 肿瘤治疗药; ⑧ 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 ⑨ 未列人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 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