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的说明,对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其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解释》对“法律规定的考试”明确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3)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4)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作弊的后果如下:
1、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说明如下:
据较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
较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