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发〔2019〕39 号
关于做好北京地区 2019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 号)、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 2019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 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 2019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参加全部4 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专业参考目录详见附件 1,下同)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5 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3 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6.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7 年。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 2 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 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 个科目的考试。
3.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0 年的,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 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 个科目的考试。
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二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中专学历报考人员执行过渡期政策,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 2019 年12 月 31 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二、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2019年10月26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9年10月27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 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一)考试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均包括 4 个考试科目。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二)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 4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以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 2 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 1 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 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科目。
(三)参加 2018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包括免二科的考生),其 2018 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 4 年一个周期顺延至 2021 年。
(四)参加 2018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免二科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 1 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 2018 年度有效,不滚动至 2019 年。
(五)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人员须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http://rsj.beijing.gov.cn/bjpta,以下简称“人事考试频道”),进入考试报名栏目,点击报名链接,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报名服务平台”)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网上报名流程图》(附件 2)。
(三)此项考试报名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范围。报考人员须确认本人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专业工作经历等符合报名条件和要求;须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承担不实、虚假承诺的责任。
(四)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 2019年 10 月 22 日至 10 月 25 日登录“人事考试频道”,进入“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收费票据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他
(一)考试实行封闭 2 个小时管理,开考 5 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2 小时后方可提前交卷。
(二)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 18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 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 17 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2513 号)规定,每人每科 61 元。
(五)2019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继续使用 2015 年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也可以直接按照对大纲内容调整后编排出版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进行备考。
(六)考试成绩和证书发放等事宜可进入“人事考试频道”查询。
(七)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八)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rsj.beijing.gov.cn
(九)考试咨询电话:12333。
附件:1.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 网上报名流程图
3. 2019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9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