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常用条件。执业药师可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并通过考试获取学分。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因此:在天津参加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是全国有效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如下: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由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的施教机构负责学分授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
第十七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参加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信息,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汇总参加全国示范性网络培训的学分信息,并分别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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