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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病症未得到治疗:包括得不到药物和因误诊而未给予以需要的药物。
(2) 选用药物不当:指病人存在用药病症,选用药物不对症,存在用药禁忌或合并用药配伍失当等。
(3) 用药剂量不足、用药过量或疗程过长:指剂量太小和疗程不足;使用对症药物但剂量过大或疗程过长;给轻症患者用重药,联合用药过多。
(4) 不适当的合并用药:未根据病菌治疗需要和药物特性设计,合理给药方案,而是给个病人无必要或不适当地合并使用多种药物;重复给药;提前续开处方。
(5) 不适当的合并用药:因对病人无效也无害的“药物”。
(6) 盲目使用价格昂贵的药品:单纯为提高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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