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的要求具体如下:
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第一条第二款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8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
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
项目性质 | 级别范围 | 学分核算 | 备注 |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 国际性 | 8-6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全国性 | 6-4 | ||
行政区级 | 5-3 | ||
省级 | 4-2 | ||
在学术会议上提交书面论文或摘要 | 国际性 | 6-4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全国性 | 5-3 | ||
行政区级 | 4-2 | ||
省级 | 3-1 | ||
仅列题目 | 1 | ||
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综述 | 国外刊物 | 10-8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8-6 | ||
省级刊物 | 6-4 | ||
地级以下 | 4-2 | ||
内部刊物 | 2-1 | ||
著作 | 1000字 | 1 | 较高记45学分 |
发表专业译文 | 1500字 | 1 | 较高记45学分 |
出国考察报告 | 3500字 | 1 | 较高记15学分 |
出版继续教育项目课程的录像教材和幻灯片 | 讲授实录者 | 1/10分钟 | 以成品放映时间核算,每个项目较高记25学分。 |
讲授与编辑者 | 2/10分钟 | ||
课程编导者 | 1/10分钟 | ||
制作幻灯片者 | 1/分钟 | ||
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 | 一等奖 | 20-16 | 一项成果同时获多项奖的记较高学分。以第一获奖者记学分上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者。 |
二等奖 | 15-11 | ||
三等奖 | 11-7 | ||
省、部级奖 | 一等奖 | 12-8 | |
二等奖 | 10-6 | ||
三等奖 | 8-4 | ||
地、市级奖 | 6-4 | ||
专刊 | 发明 | 12 | |
实用新型 | 9 | ||
外观设计 | 6 | ||
外出进修或读学位课程 | 当年较高记25学分 | ||
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 0.5/次 | 当年较高记10学分 | |
培训、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 当年较高记10学分 | ||
阅读专业期刊及答题 | 全国性 | 0.5-0.1/题 | 当年较高记5学分 |
省级 | 0.3-0.1/题 | 当年较高记3学分 | |
阅读专业期刊及写出学习总结3500字 | 1学分 | 当年较高记2学分 | |
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遴选评审 | 当年较高记1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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