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店零售的相关规定
(一)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资格、条件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二)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的责任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埋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1.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2.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三)执业药师销售非处方药的责任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四)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摆放要求(2008)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五)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的销售方式(2009/2008/2007/2004/2003)
1.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的销售方式
2.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3.处方药不得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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