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说明,首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2004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年)》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对首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资料进行了修正,具体如下:
1、将原本资料的第四条,需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申请执业药师首次时,不需要提交“执业单位证明”、“执业单位考核材料”。申请人拟在或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年)》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2008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年)》食药监人函[2008]1号,对首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办法进行了修正,具体如下:
将原本资料的第三条,需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改为提交“须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年)》食药监人函[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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