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护士执业变更注册材料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