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行政许可】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许可(护士)
一、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二、项目名称:省管权限的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许可
子项: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三、实施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0
四、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护士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监管护士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护士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public/7001/52087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