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医疗[2008]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省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军地衔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含以军队医疗机构第二院名为注册单位执业的)、符合《军队护士执业管理规定》规定的护士执业注册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正式职员、文职人员、聘用人员、返聘人员等),由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二、军队与地方之间的护士变更注册方法同地方跨省变更注册。护士执业地点从军队变更到地方的,变更注册流程、提交材料按《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苏卫医[2008]54号)执行。
三、2008年12月1日前已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目前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换领新证,由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统一进行登记并附具原证,集中提交省卫生厅审核确认后换发。
江苏省卫生厅 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原文链接:http://wjw.jiangsu.gov.cn/art/2009/1/22/art_49499_6007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