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师、护士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电子证照管理
根据《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关于推进上海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沪卫医便函〔2020〕185号)、《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沪卫医便函〔2020〕244号)、《关于本市卫生行政审批中使用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目前本市全面实施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管理。
自2021年一季度开始,医师办理增加执业地点、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执业范围;护士办理变更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等事项时,纸质证书已不再打印,审批结果将以电子证照的形式即时予以反馈。
通过近三个月的运行,电子证照高度契合行政审批改革对“放、管、服”的要求,在更好地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今后工作中,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继续扩大电子证照的适用范围,不断提高电子证照使用群体的便捷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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