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津卫医政〔2019〕195号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注册前需要培训的医师和护士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保障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按照规定注册前需要培训的医师和护士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注册前需要培训考核的医师和护士对象
(一)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拟申请注册前,需要进行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再申请注册的,需要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需要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培训机构
(一)医师培训机构为《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申请执业注册前培训考核工作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前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5〕399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增加市急救中心为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前培训考核机构的通知》所列医疗机构。
(二)护士培训机构为我市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
(三)上述培训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托管、帮扶等关系,并能够保证培训考核同质化的基础上,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拟聘用医师或护士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充分考虑医师、护士需求,保障医护人员权益,积极主动联系帮助需要培训的医师护士联系培训机构并申请培训,其他和医师护士有关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也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二)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安排好培训计划,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要根据申请培训的医师和护士,灵活采用各种培训方式和形式,开展培训考核工作,让医师和护士申请后尽量能及时得到培训。
(三)培训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托管、帮扶等关系,并能够保证培训考核同质化的基础上,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培训考核工作,被委托的医疗机构对医师和护士培训考核完成后,由委托的培训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2019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wsjk.tj.gov.cn/ZWGK3158/ZCFG6243_1/GZWJ625/202011/t20201110_4050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