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证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专业实务》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须在下一个考试年度重新报考。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科目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护士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制度。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