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市场的主体是什么?
信托市场的主体即为信托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信托市场的主体。
二、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是信托服务的需求方,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委托人具备的条件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
(3)未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三、受托人
受托人是承担信托业务管理职责的人员,也可以是机构。受托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金融和管理知识,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并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管理和运用,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2、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3、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4、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5、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6、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四、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中收益的个人或机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被委托人指定的人员。受益人的权益受到信托法和合同的保护,其分配方式和比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协商确定。
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2、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3、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4、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5、当信托终止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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