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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入债券)。
(1)一般债券(普通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2)专项债券(收入债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17. 我国发行普通国债的总体情况大致如下:一是规模越来越大;二是期限趋于多样化;三是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可分为三个阶段:“代发代还”、“自发代还”、“自发自还”。
18.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中,该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债券、财务公司债券和金融租赁公司债券等。
19.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募集方式: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20.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条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除了包括其发行金融债券(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等)的内容之外,还应同时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