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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委托受理;委托执行;委托撤销。
(1)委托受理。证券经纪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验证与审单。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
查验资金及证券。在不采用信用交易的情况下,客户必须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卖出自己账户上实际存在的证券。
(2)委托执行。申报原则: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57.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58. 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1)集合竞价: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2)连续竞价: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连续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
59.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般情形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高于涨幅限制价格的委托和低于跌幅限制价格的委托无效。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60.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