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考生在备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希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股票(3),希望对大家备考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有帮助。
11.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1)普通股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股利。普通股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的限制:①法律上的限制:股份公司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公司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红利的支付不能减少注册资本。②其他方面的限制:公司对现金的需要;股东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经营环境;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获取资金的能力。
2)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红利。
3)剩余资产分配权:公司清算解散时有权取得剩余资产。但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只有再公司解散清算时才能行使。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应按以下顺序支付:清算费用;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3)其他权利:
①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不能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②处置权: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③优先认股权:指公司发行新股时,原普通股股东可按持股比例以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特定价格认购股份的权利。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目的:保证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保证原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12. 普通股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3. 优先股的特征:
(1)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有固定的的股息(类似于债券),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
(2)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3)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特殊事项可行使表决权,涉及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