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考生备考,希赛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法(1),希望对大家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会有帮助。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
二是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三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
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 |
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禁止行为 |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证券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认定 |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公开发行新股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吿; |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开发行债券 | 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注意】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 1.包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
2.代销 |
(1)股票未达发行总数 70%,发行失败。 |
(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采用代销方式; |
(3)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设立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
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首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重大) |
♦ 首次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
♦ 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
♦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