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关注希赛网站
为帮助考生备考,希赛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3),希望对大家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有帮助。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债权保护 |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公司: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
【注意】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
清偿顺序 | 1.支付清算费用 |
2.职工工资 | |
3.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 |
4.缴纳所欠税款 | |
5.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 |
♦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