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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3)

责编:胡媛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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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备考,希赛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3),希望对大家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有帮助。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债权保护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公司: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注意】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偿顺序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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