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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考试将改革!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将迎来这些变化!

责编:谢湘香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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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已改变,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必须条件,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管理制度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亟需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起草了《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测试实施细则》通过后,证券考试将发生哪些变化?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整理了几点变化,供大家参考!

一、考试名称变更,确定两大测试分类

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明确测试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两类。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在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基础上,分别考察拟任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等。

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合规负责人、资信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的熟悉程度。

测试科目:

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基础科目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

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科目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等。

免试条件: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中,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二)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考条件调整

改革后报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是已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聘用的人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三、成绩时效调整

改革后测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般水平评价测试成绩的有效期自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中最后一科达到基本要求之日起算。测试成绩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作为登记时相应专业能力水平的参考。

在成绩有效期内登记为从业人员的,相关测试成绩在执业期间持续有效;从业人员离职等注销登记的,相关测试成绩有效期为注销登记之日起一年。

四、细化违规责任,严肃测试纪律

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形及新特点,分类细化违规责任,力求处理更加准确、合理。改革后明确测试违规情形从原来的17种增加至21种,并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别调整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相应采取取消当场成绩、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等处理措施。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给予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5年。上述违规信息将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五、衔接适用,5年过渡期

为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管理,给予已通过考试的人员5年过渡期,为有意愿进入证券行业的老考生保留了一定的准备时间。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加测试并取得成绩的人员,其成绩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以此成绩登记为从业人员且正在执业的除外。

2015年改革前相关科目成绩的衔接安排,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科目成绩衔接安排》认定。

本细则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在本细则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细则处理;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规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按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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