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由财政局于2023年1月9日发布,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公告说明在此发布前已征收的,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者予以退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营业额30万,年度增值税在12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按交,应纳税所得额100到300万按5%,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上按25%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