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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精华知识点:股份转让的限制

责编:石丽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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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精华知识点:股份转让的限制

限制对象措施
发起人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②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

让,不受 25%转让比例的限制。

③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注销。

2.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 年新增)

5.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2019 年新增)

6.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其中 3、 4、 5 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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