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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易知识点解析:仲裁的基本原则

中级会计职称 刘建婷 浏览 1188

为了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小编特整理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易知识点解析:仲裁的基本原则,仅供参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易知识点解析: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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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婷

📅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1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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