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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6.5)

责编:刘建婷 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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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6.5)

  简答题(每题5分)

1.

2014年1月,张某、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1)2014年3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声称甲公司筹备阶段,为满足甲公司用地需求,发起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款共计5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付清,标的土地目前为甲公司实际使用、收益。(2)2014年5月,丙公司以发起人王某用于出资的上市公司股权因市价下跌、缩水90%为由,主张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应对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查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3)2014年7月,刘某和赵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赵某,转让价款共计8300万元,赵某应于2014年8月1日前付清;刘某应最晚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该2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刘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该2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丙公司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均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刘某的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税额408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2)批发销售产品25万件,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3)接受捐款收入20万元;(4)产品销售成本共计2000万元,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企业当年缴纳的消费税为1800万元;(5)6月份因管理不善毁损原材料一批(相关增值税已经抵扣),账面成本30万元,8月份取得责任人赔款5万元;该笔业务企业未做账务处理;(6)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10万元。假设:甲公司各项期间费用均符合扣除标准,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公司2013年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甲公司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2013年甲公司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17%=1020(万元);进项税额=408-30*17%=402.9(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1020-402.9=617.1(万元)

(2)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20-2000-820-270-940-1800-(30+30*17%-5)=159.9(万元);

(3)甲公司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9.9*15%=23.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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