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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知识点:代理

中级会计职称 刘建婷 浏览 761

2018中级会计考试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备考中,为了帮助考生们掌握重点,更有效的复习,小编特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知识点,下文是代理知识点讲解,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知识点:代理

代理

此知识点主要包括:“代理的特征与适用范围”、“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考生应重点关注“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和“表见代理”。

1.代理的适用范围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收养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等)不得代理。

2.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考生应当能区分这两个概念: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如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限,包括未授予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期限等。

3.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此知识点可以与第五章合同法相结合考核主观题。

责任编辑:刘建婷

📅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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