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四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经本人申请;
(二)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一个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五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采用全程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进行申请信息填报,按注册类型上传所需材料。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的审批工作均由注册系统实现自动受理、自动审核、自动公示。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等有关规定,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人可通过注册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系统自动公示5日后,无异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发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
第六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按有关规定遵照执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执业印章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住建部关于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规定自行制作。
第七条 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取得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承诺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已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等事项;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自取得职业资格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近一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人社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第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注册机关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承诺二级造价工程师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真实有效;
(二)注册证书;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两个月内向注册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承诺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等事项;
(二)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通过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可申请增项注册,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准予增项注册后,单独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各专业注册有效期分别计算。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社保缴纳单位与申请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四)未达到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五)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3个月后仍未与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
(二)聘用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注销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登录注册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和信用档案信息,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内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在新疆建筑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第十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注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标准,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zjt.xinjiang.gov.cn/xjjs/tzgg1/202201/0b39d0d3be774447a3d4c031a04f52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