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 2021 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9〕5 号)精神,现将我省 2021 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
考试定于 5 月 23 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下午:2:00-4: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其中,《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和“安装工程”4 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考点设在省直和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2 年;
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3 年;
3、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1 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2 年;
5、具有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第 1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 1年。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报考时可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报名级别为“免一科”)。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2016 年 3 月 1日前取得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的;
3.具有经济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截止当前最新的专业评估院校名单请查看《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通告》(土建专业评估通告〔2020〕第 2 号)。
(三)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需报考其他专业的,可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报名级别为“相应专业”)。
(四)报考条件中涉及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以后学历报考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实习期和脱产学习时间除外)。
报考条件咨询电话:0571-88055503、88055530(建筑与安装专业)、0571-83789623(交通运输专业)、0571-87099751(水利专业)。
三、获得成绩合格证明条件
参加 2 个科目考试(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必须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成绩合格证明或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
四、报考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报考流程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于 4 月 7 日至 16 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在报名系统中做出真实性承诺后,直接完成报名和交费程序。
1.报考人员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报考专业、级别、科目、考区和报名点等),同时上传考生本人的电子证件照(照片要求及处理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2.报考人员在填报完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后,即可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
打印的“报名表”供考生留存备查。
3.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 5 月 18 日至 22 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考区(省直、设区市及义乌市)的人事考试机构登记处理。注意“准考证”不要有其他人为标记,否则影响考试。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传真88395085。
(二)报考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确保报考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报名人员在填报信息时要认真检查,重点防止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姓名、学历、身份证号、手机号),选错 (专业、级别、考区、报名点)等,务必经反复检查,确认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如属报名人员传错、填错或选错以上信息,以及未交费或错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造成参加考试、答卷评阅、成绩注册等受影响的,由报考人员自负责任。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在网上交费前可自行修改,网上交费后则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处理。
2.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诚信报名,原则只能选择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考(即:网上所选“考区”“报名点”必须是在我省的工作地或户籍地)。否则,若影响参加考试或成绩合格证明领用的,后果由考生自负(长三角地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成绩有效期内如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合格成绩的,可以改报考专业。成绩有效期内如有《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合格成绩的,不得改报专业。
4.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的同时,使用支付宝直接完成网上交费。可用同一账户逐一为多人支付,但要注意一一对应考生交费,以免错交费和漏交费。交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在试卷预订后或因虚假承诺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 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为每人 55 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为每人 75 元。考生所需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报名时所填写的手机号,如未收到短信,也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
六、考试大纲及教材
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社保部审定的 2019 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分别可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eca.org.cn)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 、 水 利 水 电 规 划 设 计 总 院 网 站(http://www.giwp.org.cn)免费下载。
基础理论使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2020 年版),《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 2019版),《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 2019 版),《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交通运输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公路篇2019版)。
七、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分别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开卷考试(推荐资料见附件 1),客观题部分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部分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规定的位置书写作答,草稿纸统一发放和回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为客观题,闭卷考试,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做草稿纸使用。
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和存储功能)、削笔刀、钟表(无声、无收发和拍摄存储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考生必须凭未作其他标记的本人纸质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 5 分钟后禁止入场,2 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严禁将手机、手环等有收发、拍摄功能电子设备,以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严禁提前或超时答题。在答题前应先阅读题本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在规定的区域内用规定的笔具涂写个人信息和作答。要检查题本和答题卡,如有印刷、装订等质量问题应当即举手报告。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若影响考试和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考生答错位置和损坏的答题卡不得更换。
为保障考试公平公正,考后将实施雷同技术甄别,若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按 0 分处理,若查明为抄袭他人或用其他手段作弊雷同的,还将按违纪处理。请务必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和诚信参考。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考场内实施全程监控。
八、考后事项
(一)成绩公布和成绩合格证明制发考试成绩经省考试主管部门核准,以及省人力社保厅下达合格人员文件,并制作电子成绩合格证明后,一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上公布,相关考生可从“便民服务”—“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考试成绩查询及电子证书下载打印”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和下载打印本人的“成绩合格证明”。
成绩合格人员可凭“成绩合格证明”向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具体申请注册事项按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九、有关要求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工作计划见附件2)。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规模大、考点多、涉及面广,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要积极协调教育(学校)、公安(治安、网监、交管)、经信(无线电管理)、网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考试的服务保障和安全管理。要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对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 31 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处理。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届时,如受疫情影响,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措施,积极应对,确保考试防疫安全。具体实施方法,参见《考点防疫工作方案》和《考生防疫须知》(见省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
附件:
1.二级造价工程师《实务》科目开卷考试可携带书目
2.2021 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浙江省人事考试院
2021 年 3 月 22 日
抄送: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省水利建设行业协会,各市建委(建设局) 、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人事考试院综合科 2021 年 3 月 22 日印发
附件 1
二级造价工程师《实务》科目开卷考试推荐参考书目及资料
一、土木建筑和安装专业
1.《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2019 版)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3.《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4.《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5.《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 版)
6.《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
7.《定额交底资料》(2018 版)
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10.《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版)》浙江省补充规定
12.《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勘误》(2019 版)
13.《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勘误》
14.《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勘误》
15.《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综合解释》
16.《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 号
17.《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 号
二、交通运输专业
(一)教材(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
1.《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与计量(公路篇)》
2.《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与计量(水运篇)》
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公路篇)》
4.《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运篇)》
(二)定额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
3.《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含上下册)
4.《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含上下册)
5.《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
6.《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
7.《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116—2019)(本次考试不涉及沿海港口及疏浚工程)
8.《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75-1—2019)(含上下册)
9.《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T275-2—2019)
10.《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T277—2019)
以上书籍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网上购书 www.jtbook.com.cn)
三、水利专业
(一)定额标准
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 年)
2.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年)(上下册)
3.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年)
4.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年)
5.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 年)
6.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7.浙江省水利工程较高投标限价编制办法
8.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9.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
(二)相关文件
1.浙水建〔2011〕34 号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明的通知
2.浙水建〔2012〕59 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
3.浙水建〔2013〕81 号《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 年)》补充规定(一)
4.浙水建〔2016〕31 号《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 年)补充规定(二)》
5.浙水建〔2019〕4 号《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三)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组织编写)
注:以上是推荐给考生开卷考试的参考书目和资料,考生认为有需要的还可另带参考书和资料(包括复印和手抄资料,涉嫌作弊的除外),但仅供自用,不得互借。
附件 2
原文链接:http://www.zjks.com/file/2021/03/20210322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