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概述
(一)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考点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
(一)抽象行政行为【单选、名词】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规范文件的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单选、名词】
1.概念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2)确定力
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执行力
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考点3:行政处罚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概念【名词、简答】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以惩戒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考点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种类【单选、填空】
1.警告(声誉罚)
适用于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作出书面决定,不能仅仅口头教育和批评。
2.罚款(财产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适用于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严重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资格罚)。
(1)吊销许可证、执照,是行政机关永久性地取消违法行为人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
(2)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机关中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待其改正以后或者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或执照。
6.行政拘留(自由罚)
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形式,但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作为处罚对象;不适用于精神病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5日以下,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为20日。
行政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单选】
1.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考点5: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管辖【单选】
1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3.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一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适用【单选】
1.一事不再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裁量情节
(1)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从轻: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就轻或就低予以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减轻: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不予处罚情节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追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考点6: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情形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罚款的收缴【单选】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银行是我国专门收缴罚款的机构;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罚款
(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一般情形:
①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考点7:治安管理处罚
(一)概述【名词】
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二)治安处罚的种类【单选】
1.警告:申诫罚
2.罚款:财产罚
3.行政拘留:自由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资格罚
5.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治安处罚的适用【单选】
1.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予处罚
(1)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3.减轻或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4.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