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药学资格证书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地卫生管理部门发放。青海药学执业资格级证书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纸质证书,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待清点核对后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同志统一到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
青海药学资格证书办理方式具体如下:
关注“青海卫生人才”公众微信服务号;
2.点击个人入口进行实名认证;
3.点击个人中心“证书下载”按钮,据实准确填写合格人员登记表和个人电子邮箱,申请将本人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发送至本人电子邮箱。
青海药学资格证书办理合格人员登记表填写说明:
1.本专业较高学历:
指符合报考专业较高学历。如公共卫生专业考生,有汉语言专业研究生学历,公共卫生专业本科学历,本专业较高学历填“本科”。
2.毕业院校:
考生须填写符合报考专业较高学历的毕业院校全称,不能填写与本专业无关的毕业院校。
3.工作单位:
填写现所在工作单位全称,不得填写单位名称缩写,如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得填写为“市一医院”。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填写在现单位已经聘任的技术资格名称,没有填“无”,不得填写单位尚未聘任已有技术资格名称。
5.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此次考试前,已取得的符合报考专业较高技术资格名称,非本次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6.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现所在单位或具有档案存放资格的人事机构。
7.本专业较高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均指报名时所填写的“学历”、“毕业院校名称”、“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8.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名称对应选择:
A.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对应填写主治医师、医师、医士等;
B.药学:填写药士、药师或主管药师;
C.护理学:填写药学、药学或主管药学;
D.其他卫生技术:填写技士、技师或主管技师。
9.应届毕业生或无工作经验人员请选择“无工作经验”按钮,跳过“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填写。
青海药学资格证书办理温馨提示:
1.合格人员登记表信息将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填表说明,据实准确填报。本登记表一经提交线上无法修改,如有信息不确定,请咨询单位人事部门。请各位考生谨慎操作!!!
2.如已提交信息填写错误,请考生携带相关证件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前往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现场提交修改申请,中心受理流程将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94号)要求,每月汇总一次进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