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制剂配制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配制记录。
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二)制剂质量稳定性考察记录;
(三)检验记录。制剂配发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凭据。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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