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立法宗旨: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宣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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