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违规处理规则
(参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等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三、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以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对于违反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本次考试的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
(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六、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四)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五)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七)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