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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告,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时,申请人不再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改由部门内部核查。如下所示: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 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九条第五项“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