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是多少?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应小于 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 时,不应小于 100m³;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8m³,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小于 36m³;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m³;
4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 6m³;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m³,大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8m³;
6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²且小于 30000m²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 36m³,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m²的商店,不应小于 50m³,当与本条第 1 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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