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并对各地提出了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三、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要组织、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条件》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公布,使得整个消防行业管理更加规范,那么,对于已经考了或者正在准考要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我们来说,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呢?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明确规定了需要配备专业人才最低人数。
第三条 规定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四条规定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五条规定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中明确了消防工程师执业要求及管理规范。
第六条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八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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