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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必背知识点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检查

责编:徐艳婷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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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建筑防火检查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检查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建筑分类的标准、耐火等级的判定依据等基本知识,并掌握对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开展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建筑分类是确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以分类为基础,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达到既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节约投资的目的。建筑耐火等级的选择,是建筑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与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大小、建筑层数等紧密联系。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在建筑防火检查中,首先应对建筑分类的正确性和耐火等级的合理性开展检查,为下一步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的检查提供相应的判定标准。

第一节建筑分类

一、检查内容

1.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高度检查时,需要注意: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通道时,可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

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2)当住宅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住宅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先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

3.厂房的火灾危险性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数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4.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

5.民用建筑类别

主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对于住宅建筑,以建筑高度27m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建筑中又以54m划分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对于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24m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在高层建筑中又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进行确定,主要分为I、Ⅱ、Ⅲ、Ⅳ等四类。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有关资料。实地查看建筑层数,测量建筑高度,查看每层的使用功能及布局、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检查建筑分类的准确性。

第二节建筑耐火等级

一、检查内容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得低于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主要检查要求: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都是不燃烧体;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都是不燃烧体;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吊顶和隔墙体为难燃烧体外,民用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还可以采用可燃烧体;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防火墙体外,其余构件可采用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如果建筑内存在金属建筑构件,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极易失去承载力,因此应检查其是否需要进行防火保护,并应检查保护的措施是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不低于建筑耐火等级对应的最低耐火极限要求。目前,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另一种是钢结构防火涂料,即将防火涂料施涂于建筑物和构筑物钢结构构件表面,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以提高钢结构耐火极限。按其涂层厚度及性能特点可分为薄涂型和厚涂型两类。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包覆的方式。

2.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

主要检查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与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质和火灾扑救难度等是否适应。不同类别的建筑,所需要的耐火等级不同,检查要求为:

(1)厂房和仓库。

1)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时,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以及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的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多层乙类仓库,粮食筒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4)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民用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这里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主要是指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很大影响的公共建筑,如电信、医疗、电力调度等建筑。

(3)汽车库和修车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最多允许层数有所不同。检查要求为:

(1)厂房。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6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丁、戊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3层;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只能为单层建筑。

(2)仓库。甲类仓库,三级耐火等级的乙类仓库,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都只能为单层建筑。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建筑层数最多为3层。

(3)民用建筑。对于单层或多层的民用建筑,当其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建筑层数最多为5层;

当其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其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商店建筑、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等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商店建筑、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只能为单层建筑。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钢结构涂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实地查看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各种基本建筑构件的种类、对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记录,对建筑构件截面尺寸及金属构件的防火处理等方面,核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其中,对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检查时,主要进行以下操作:

(1)对比样品。

(2)检查涂装基层。

(3)检查涂层强度。

(4)检查涂层厚度。

(5)检查表面裂纹。

(6)检查涂层表面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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