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章 火灾风险识别
第二节 火灾风险来源
本节介绍了火灾发展过程与火灾风险评估之间的联系、影响火灾发生的因素以及影响火灾后果的因素。
一、火灾发展过程与火灾风险评估
火灾评估的过程与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是紧密相联系的。一般情况下,火灾发生发展过程可以分为起火(阴燃或明火引起)、增长、充分发展、衰退直至最终熄灭等阶段,建筑内火灾的发展过程一般可用图5-2-4示意描述。
图5-2-4 火灾的各个发展阶段示意图
(一)火灾发生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有火源突破控制,例如雷电、地震、电气或设备故障以及人为纵火,造成物质的燃烧,引起火灾的发生。
这一阶段考虑的是评估对象是否存在着火的可能性,其中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火源突破控制,引起火灾的发生,重点评估着火因素,这些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即为火灾危险源,这一阶段的评估称之为火灾危险源评估。火灾危险源的评估不能完全采用定量化的方法进行,需要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历史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二)火灾发生初期
在火灾的发生初期,物质的燃烧主要受其物理性质和周边环境(如通风状况、燃料数量、环境温度、燃烧时间)等自然状态下的条件影响来衡量火灾可能造成的后果损失。
这一阶段考虑的是物质着火后,不考虑各种内外部消防措施和消防力量的干预作用,在纯自然状态下评估火灾可能引起的后果损失,这一阶段的评估称之为火灾危险性评估。由于物质的火灾荷载、可燃物之间的距离、通风状况、建(构)筑物的耐火性能、人员数量等参数均存在可量化的数值,因此火灾危险性评估可采用量化的方法(包括现场实验、相似模拟实验和计算机模拟方法)进行。
(三)火灾发展中期
火灾发生后,物质的燃烧受到建(构)筑物内自动灭火系统启动灭火、防排烟系统发挥防烟分隔和排烟功能、人员参与灭火等消防措施和内部消防力量的影响,根据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效率,来衡量火灾生产的后果损失。
通常情况下,按照相应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相关消防标准规范,建(构)筑物内部会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筑消防设施。此外,建(构)筑物内会安排消防值守人员,并且内部人员接受过初期火灾扑救、组织疏散的训练,有时还可能拥有自己的消防队伍,具有专业的灭火救援能力。物质着火后,由于物质的燃烧受到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的影响,因此后果损失的严重程度与这些因素的作用效率密切相关,这一阶段的评估称为狭义火灾风险评估。
(四)火灾发展中后期
在物质着火后,除了上述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和单位相关人员能力之外,还考虑在初期火灾扑救失败之后,外部的消防力量(如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进行干预,投入灭火救援工作,根据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效率,来衡量火灾产生的后果损失。
物质着火后,虽然建筑消防设施和内部人员对物质的燃烧过程进行了干预,但是由于某项消防措施失效,或者人员灭火能力欠缺等种种原因导致依靠单位自身的能力无法扑灭火灾,这时就需要出动消防部队以及调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赶赴现场灭火,这一阶段的评估称为广义火灾风险评估。
目前已经有许多可用的评估方法,而这些方法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性,因此,可以根据评估的目标对象所处的不同阶段来选择适用的方法。
根据上述火灾发生发展的四个阶段,建筑防灭火工作大体上也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环节,即火灾预防、火灾报警、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其中防止火灾发生是消防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了防止和预防火灾的发生,以及在火灾发生后采用各种手段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人们根据火灾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设置了不同的设计,设置了不同的消防控制措施。火灾风险评估需要针对这些设计和消防控制措施逐一进行。因此,评估需要首先对可能引起建筑物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火灾危险源)进行分析,以便从源头上做消防安全工作。
由于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涉及到多种因素,火灾风险的大小与这些因素及其共同作用的结果密切相关,因此,火灾风险评估的过程,就是探索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动态变化的过程。在这些影响因素之间,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火灾风险评估的结果就是不利因素与有利因素动态博弈的结果。火灾风险评估需要承认火灾的内在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火灾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离不开其评估的环境。火灾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火灾的可接受水平也不同。例如,在煤炭生产这一高风险领域,其中的可接受水平以百万吨死亡率来表示。由于我国的生产技术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如发达,因此我国确定的百万吨死亡率也高于发达。由于火灾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火灾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目前还未发现有哪个和地区明确表明可接受的量化风险水平。
二、影响火灾发生的因素
可燃物、助燃剂(主要是氧气)和火源是物质燃烧三个要素。火灾是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简单说就是人们不希望出现的燃烧。因此,可以说可燃物、助燃剂、火源、时间和空间是火灾的五个要素。
消防工作的主要对象就是围绕着这五个要素进行控制。控制可分为两类:对于存在生产生活用燃烧的场所,即将燃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的对象是时间和空间;对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场所,控制不发生燃烧,控制的对象是燃烧三要素,即控制这三要素同时出现的条件。
在非燃烧必要场所,除了生产用可燃物存放区域以外,可燃物贯穿于穿、住、行、用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说是无法完全消除可燃物,只能是对可燃物进行控制。在这些可燃物之中,有些是易于燃烧,有些难于燃烧。可燃物控制的目标,就是将可燃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包括可燃物的数量和存在场所,控制的重点是易燃物质。控制的效果越好,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就越小,造成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性就越低,火灾风险也就越小。氧气作为助燃剂,是真正的无所不在,人们根本无法控制,所能控制的是可作为助燃剂的强氧化剂。火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也是人们最容易控制的要素,因此这也是火灾控制的首要任务。在燃烧必要场所,只要燃烧在我们预想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就不会发生火灾。在时间和空间的控制中,也包含着对燃烧三要素的控制,它受燃烧三要素的影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三要素之中,受人的主观能动性影响最大的是火源。正如前所述,火灾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也就是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总会有火源突破控制,导致火灾的发生。例如雷电、地震、电气或设备故障以及人为纵火。
三、影响火灾后果的因素
在发生火灾之后,人们希望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发出警报,提示人员疏散,采取初步灭火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对于规模相同的初起火灾,对于其火灾危险来说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后续步骤的不同,所存在的火灾风险却是不同的。例如,由于警报失效,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小火酿成大火;疏散通道不畅,指示标志不明,人员大量伤亡;着火场所无灭火设施,未能有效进行初期控制,火灾大规模蔓延;消防队伍未能及时到场、灭火设备质量无法满足要求、消防队伍技能受限等,都会导致火灾损失加大,从而提高火灾风险。
从上述火灾发展的动态特性分析可以看出,根据评估对象的范围和对评估结果要求的深度和广度不同,火灾风险表达式中的后果,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在物质着火后,不考虑各种消防力量的干预作用,只根据物质的物理性质和周边环境条件(如通风状况、燃料数量、环境温度、燃烧时间)等自然状态下的发生发展过程,来确定火灾产生的后果;
(2)在物质着火后,考虑建筑物内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火隔烟等筑消防设施的功能,单位内部人员的消防意识、初期火灾扑救能力、组织疏散能力,以及单位内部可能拥有的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能力,根据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效率,来确定火灾生产的后果;
(3)在物质着火后,除了上述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和单位相关人员能力之外,还考虑在初期火灾扑救失败之后,外部的消防力量(例如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进行干预,投入灭火救援工作,根据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效率,来确定火灾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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