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三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四节 系统主要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洒水喷头
(一)喷头分类
1.基本要求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较高温度30℃。
(二)喷头选型与设置要求
2.喷头选型
(1)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在不设吊顶的场所内设置喷头,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2)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3)对于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5)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3.喷头布置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
(2)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4m。
表3-3-16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
(13)喷头布置的其他要求。同一场所内的喷头应布置在同一个平面上,并应贴近顶板安装,使闭式喷头处于有利于接触火灾热烟气的位置。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在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m,且不应大于100mm。
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以避免喷水遭受阻挡。当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表3-3-22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下方增设喷头。
表3-3-22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mm)
二、报警阀组
(二)报警阀组的设置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不同的系统形式设置相应的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且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较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控制阀安装在报警阀的入口处,用于在系统检修时关闭系统。控制阀应保持在常开位置,保证系统时刻处于警戒状态。使用信号阀时,其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使用常规阀门时,必须用锁具锁定阀板位置。
六、管道
(一)管道的工作压力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 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 0.40 MPa。
(二)管道的材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不锈钢管或铜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2. 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 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 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 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 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四)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量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第五节 系统的控制